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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长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总工会(工委),市直机关工会,市公安局工会,市个私工会,各基层工会,市总各产业工会(工委):

现将《长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执行。


长春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6年8月5日


长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下发的《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定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关于贯彻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总工发〔2012〕80号)和吉林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意见》(吉会办字〔2016〕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使工会经费更好地为基层工会工作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长春市基层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勤俭节约的有关规定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要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确保工会经费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把更多工会经费用在职工身上,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基层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要严格贯彻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依法获取原则。基层工会的各项收入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

(三)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要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四)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经费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五)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六)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要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和工会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职工和工会会员监督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基层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包括:

(一)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规定向工会组织交纳的会费。会员会费交纳比例为职工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的0.5%,工资尾数不足10元的不计交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上级工会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后按规定比例转拨基层工会的经费。

(三)上级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单位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组织的补助款项。

(五)事业收入。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房屋出租收入、接受捐赠收入等。

三、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及标准

工会经费应当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基层工会要按照吉林省总工会确定的经费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解经费。工会经费支出包括:

(一)职工活动支出。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基层工会应当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1.职工教育费。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⑴基层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活动评选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给予物质奖励的一般不超过300元。

⑵工会举办职工教育、培训,外聘教师讲课费可根据本单位经费情况执行以下标准(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5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2.文体活动费。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费;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

⑶各种业余文体活动的奖励,不超过参加活动人数的30%。团体奖励人均不得超过200元,个人奖励人均不得超过300元。

⑷基层工会组织可以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对因参与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给予补助。一日三餐标准合计为每人最高不超过100元。不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⑸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竞赛等活动,利用业余时间排(训)练、演出、比赛的,参赛人员和随队工作人员(不超过参赛人员总数的10%)每人每天可补助50元;外请的辅导员、裁判员每人每天可补助100元;上述补助天数不得超过15天。

⑹基层工会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比赛,可根据参赛要求在600元以内开支服装费,超出标准部分个人负担,且同一项目一年内不得重复购置。

⑺基层工会可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或参加春游秋游活动。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时,应尽量统一组织。因会员工作性质、时间等原因不能统一组织的,可发放同等价值的电影观摩券。组织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应当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并做到当日往返。会费不足时,可以在工会经费中适当弥补。但弥补金额不得超过当年会费收入总额。

3.宣传活动费。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⑻基层工会主办的各种内部刊物、网站、微信平台等,稿酬按每千字50元内支付;插图、照片每幅50元内支付稿酬;封面设计每幅100元内支付稿酬;编稿、审稿费每万字50元以内支付;校对费每万字50元以内支付。

4.其他活动费。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费用及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⑼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费用及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应当按活动预算列支。基层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维权支出。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以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集体合同等其他维权支出。

⑽法律援助费、劳动关系协调费和劳动保护费。由基层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在预算额度内列支。

⑾困难职工帮扶费。按《全省工会帮扶工作若干问题意见》(试行)(吉会办字〔2013〕47号)执行。生活救助上限不超过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助学救助上限不超过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2倍,医疗救助上限不超过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倍为宜。

⑿送温暖费。走访慰问标准,可根据自身经费情况掌握在200-1000元之间。

⒀其他维权支出。工会干部被侵权伤害,由本级工会申报,经上一级工会认定、审核批准后,给予一定补助。
⒁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的支出。按《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办发〔2007〕17号)精神,有条件的基层工会可以对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的职工在互助费用方面给予补助。

(三)业务支出。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⒂培训费。工会用于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培训,所需教材资料、讲课酬金等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长春市市直机关培训管理办法》执行。

⒃会议费。工会用于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工会召开的各种专业会议的费用,必须在上级工会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按照当地财政规定的会议类别标准执行。各种会议一律不准发放纪念品。

⒄专项业务费。用于工会开展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工会经审和财务工作经费;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等专项业务发生的支出。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可每年一次。给予物质奖励的一般不超过300元。参加上级工会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等,按照《长春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长财行〔2015〕233号)执行。

⒅其他业务支出。基层工会聘请兼职财会人员,并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可根据工作量的多少,每月给予不超过200元的劳务补贴。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兼职工会财会人员不执行此补贴规定。

(四)资本性支出。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在行政方面承担资本性支出的经费不足,并且基层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

(五)事业支出。对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六)其他支出。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和上述支出项目以外的必要开支。

⒆节日慰问。基层工会可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节日慰问品,节日慰问品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此项支出总金额须控制在基层工会年度预算支出总额的30%以内,但每位会员年均最高不超过1000元。

⒇基层工会在会员生日当月可以向会员赠送生日蛋糕,也可向会员发放等值的蛋糕领取券,额度标准人均不超过200元。

四、经费开支原则要求

基层工会要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各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在发放各类奖励费、补助费、慰问品时,应附详细清单,审批手续要齐全、签收要规范。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一)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以及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和奖金。

(三)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五、附则

(一)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全市各基层工会。

(二)本办法中各项支出标准均为最高限额,各基层工会要根据自身经费情况在此限额内支出。不得超出能力范围,盲目追求高标准发放,要确保工会经费主要用于工会工作和活动。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9年制定的《长春市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长会总字〔2009〕49号)同时废止。

(四)本办法由长春市总工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长春市总工会

2016年8月4日

抄报:吉林省总工会 抄送:长春市纪委、长春市审计局、长春市财政局

长春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6年8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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