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2016年3月30日,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并于2016年3月30日正式施行,这也意味着我省的产假、婚假标准尘埃落定。
以后产假、婚假怎么休?相信不少人都很关心这一话题。
3月30日,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并于2016年3月30日正式施行,这也意味着我省的产假、婚假标准尘埃落定。
据省卫计委副巡视员付友和介绍,条例修正案对原条例修改的内容涉及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技术服务三章。由原条例的70条,修改为现59条,共修改19条。
昨天上午10时,吉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付友和介绍了“条例”修改的有关情况,省卫计委法规处处长赵波、基层指导处处长姜国民现场回答了记者提问,并对大家关心的话题进行了详尽解读。
针对大家最为关注的婚假和产假的标准,姜国民具体解释说,婚假在原条例中规定,晚婚的职工,在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的基础上,凭《结婚证》增加婚假12天,达到15天。
而新修改的条例中规定,只要是依法结婚,就可以享受15天的婚假。
产假在原条例中规定,晚育的女职工,凭一胎生育情况证明在国务院规定的98天的基础上,增加产假30天。根据新条例,只要是依法生育,产假统一增加60天,达到158天。如果是难产,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15天。
另外,从技术服务政策上,取消了不符合再生育政策怀孕的妇女,应当终止妊娠等强制性规定,明确“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付友和介绍,在“奖励与社会保障”一章,取消了对放弃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在相关优惠措施基础上“再给予二百元以上的奖励”的规定。以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还会继续发吗?姜国民介绍,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一个孩子的,不再发给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及其父母也不再享受奖励扶助待遇;但在今年1月1日以前生育一个子女并不再生育的,可以领取独生子女证,并享受有关的奖励。
全面两孩实施后,生育二孩还需不需要审批?要办理哪些手续?
姜国民解释,今年1月1日起,生育二孩均为合法生育,生育二孩与生育一孩一样实行登记制度,不再实行审批制度。
所谓登记制度,就是意愿生育二孩的夫妻,持身份证、结婚证和户籍证明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申报,由村(居)民委员会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并发给二孩生育服务证。
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对材料不齐全、人口数据库没有申请人个案信息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婚育信息可在本省核实的,办理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需要跨省(区、市)核实的,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这次修订在明确全面两孩政策和保留再婚夫妻再生育政策的基础上,规定下列情形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是“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是“一方户籍在边境县(市、区)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
姜国民说,我省的边境县(市、区) 共13个:通化市的集安市;白山市的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抚松县、临江市和浑江区;延边朝鲜族自治区的图们市、珲春市、龙井市、和龙市和安图县;长白山开发区的池北区、池南区和池西区。
符合规定,意愿生育多孩的夫妻,持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和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证明,经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报县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予以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与其他符合再生育条件夫妻一样,13个边境县(市、区)由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审批。姜国民介绍,从目前已经公布计生条例的省份来看,在照顾再生育的政策中,对边境进行照顾的只有我省。